上海市关于建设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9-10 【作者】 【来源】
沪房管物〔2014〕26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集团,各物业服务企业和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落实《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9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积极推进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现将平台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市局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平台,对申请人委托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平台转移支付物业服务费进行日常管理。
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受市局委托负责平台建设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设立银行监管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按月将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要求提取并划入的资金,转移支付给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代理记账机构; 做好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金结算支付、对账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负责做好本区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核对、变更、业务指导培训等相关工作。
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填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与平台对账和核销转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资金。
二、信息采集和报送
各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应登录平台(上海市住宅物业网www.962121.net),按要求录入所服务的住宅小区基本信息,包括各住户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信息、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在新承接或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发生物业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和银行账户等变更时,应及时登录平台变更相关信息。
各区县局应登录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信息及时予以核对。对采集信息有困难的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培训。各区县局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区县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各住宅小区的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各区县局应于2014年10月上旬完成本区县住宅小区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二)确保信息准确。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要认真填报和及时变更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各区县局要做好信息核对工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虚报、瞒报、拒报或者提供伪造、篡改资料的,应当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予以记分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