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
渝国土房管〔2013〕871 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分局:
为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前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际,经商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现就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及范围
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屋顶、墙体渗漏严重,影响设备设施安全及造成相关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的。但业主使用屋顶或自行改变房屋外墙及其装饰的除外;
2、因输配电母线、干线老化,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
3、因水泵严重损坏、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
4、雨污管道变形、错位、折断等引起堵塞,外立面排污(排水)管断裂、脱落;
5、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平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6、楼体外墙砖等外立面涂饰层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险的;
7、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主要包括电梯主板、模块,轿门安全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制动器、限速器、变频器、安全钳故障,曳引轮绳磨损断丝断股,磁钢失磁、报警装置及三方通话失效等;
8、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自然磨损或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导致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
9、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10、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确认的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
1、报告。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时,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立即将情况书面报告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
2、确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实地查勘现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立即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收到报告后,及时到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证明,交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申请。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确认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资金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 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5、抢修。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立即进行抢修并公示。
6、代为抢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7、公示。 抢修完成后,抢修单位应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抢修相关费用: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2)维修费用清单、票据;
(3)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4)其他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上述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3 年1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