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4-12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3〕14号,下称1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预售价格申报制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商品住宅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办理预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未办理网上价格申报的,或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暂停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2013年4月24日起,我市(含市辖10区、从化市和增城市)实行商品住宅预(销)售网上价格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http://g4c.laho.gov.cn)申报预(销)售价格(办理流程见附件)。已申报价格的商品住宅,如调整销售价格的,应登录“阳光家缘”网站重新办理价格申报。
穗府办〔2013〕14号文下发前已办理以纸质形式价格申报的商品住宅,申报价格由申报管理部门录入房屋管理系统。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市辖中心六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分局和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的商品住宅价格申报管理。各申报管理单位要继续完善对商品住宅价格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14号文、商品住宅申报价格、项目规划、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情况等信息,保护购房人的知情权。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向购房人如实告知住房限购、住房信贷、个人所得税计征等调控政策。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经纪人员应诚信经营、规范从业,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购房人,不得协助购房人伪造、变造、虚构证明材料,不得哄抬房价和租金。
三、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
(一)市国土房管局将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违规销售、违规经纪、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企业,将依法予以限期整改、罚款、暂停网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分局,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抓紧制定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
特此通知,本通知由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20-83198307)。
附件:商品住宅价格网上申报流程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