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5-21
津国土房维〔2013〕129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建立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建立商品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8〕354号)同时废止。
2013年5月21日
关于建立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的通知
为了增强业主对房屋安全使用和养护意识,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单位对房屋日常维修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针对性,合理安排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依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本市房屋建筑实际情况,本市物业项目应当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原则
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应当遵循定期查勘、及时修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原则。
二、检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三、检查内容
(一)共用部位主要包括:承重构件、屋顶、外檐墙面及楼梯间地面面层、门窗、楼梯扶手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消防系统、安防系统、排水管道、道路、围墙、大门、绿地等。
四、检查、报送方式
(一)检查方式
已建立维修资金并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养护,并在雨季和冬季前,要分别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超前安排、制定方案、及时维修,确保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报送方式
1.物业服务企业报送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全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结果,于每年四季度填写《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运行状况记录表》),并通过“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所在区、县房管局。
已建立维修资金但未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应当由房屋管理单位或者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并填写、报送《运行状况记录表》。
2.区县物业办报送方式
各区县房管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将辖区内项目检查结果汇总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五、落实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结果报告》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可同时通过登陆“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网”,查询和监督年度检查报告的公示情况。
六、检查监督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增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责任意识,日常检查工作要做到全面、细致、准确,并建立定期检查、公示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在检查中如发现危及安全或者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并在检查记录中详细记载。同时,应当根据查勘结果,制定合理修缮计划,变被动应急抢修为超前规划维修,科学安排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保障房屋功能完备,业主住用安全。
(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树立房屋维修养护和消费意识,提高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及检查结果公示,避免侥幸和麻痹思想,延误维修时机,促进物业保值增值。
(三)各区、县房管局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督促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做好物业项目的检查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年度检查实际情况,加强跟踪服务,全程指导、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做好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工作,准确掌握修缮情况,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