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1-3-23
成办发〔2011〕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精神,加快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在农村居住的成都户籍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住房保障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域覆盖原则。在各区(市)县辖区内,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住房困难居民,均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二)基本保障原则。提供基本居住条件,满足符合保障准入条件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三)统一管理原则。农村居民住房保障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实行统一的申请、审核、公示、租售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保障对象
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户籍登记在居住地,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可在居住地申请住房保障。
三、保障范围及方式
(一)保障范围。家庭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二)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租赁补贴以货币形式直接补贴保障对象,由其自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以保障对象租赁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并缴纳租金的方式提供保障。
(三)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计算标准由各郊区(市)县政府按照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中心城区按当年市房产管理部门公布标准执行。租赁补贴标准应与当地城乡住房市场租赁水平相适应,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可领取租赁补贴。
四、房源筹集
(一)郊区(市)县政府应按年度制定房源筹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中心城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统筹制定年度房源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郊区(市)县应在乡镇和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采购和配建保障性住房,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中心城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统一新建、采购和配建保障性住房。
五、资金筹集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城乡住房保障资金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将不低于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上级财政安排用于城乡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城乡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和新建、采购、配建保障性住房。
六、加强准入审查、严格退出机制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的村(社区)负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当地公示。
(二)民政部门按照《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负责审查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保障对象住房情况并汇总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实时监控、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保障或调整保障方式;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对拒不退出住房保障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已保障对象和待保障对象统一纳入该系统,实时反映保障对象住房变化情况,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七、组织保障
(一)农村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实行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制。市房管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政策制定和工作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保障资金筹集、监管并督促区(市)县财政部门落实相应保障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查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区(市)县政府负责管理当地住房保障工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当地住房保障工作。
(二)区(市)县政府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