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6
渝办发〔2010〕3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大力构建“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差别化调控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努力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到2012年,全市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可解决6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上各类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力争解决占城镇人口30%的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二)继续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及监管
(一)严格执行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积极增加住房用地供应量,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比例在70%以上。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用地供应审批。
(二)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规范编制拟供应地块出让方案,严格制定土地出让规划和建设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加强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严格查处囤地、炒地、闲置土地行为。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房管部门要加快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住房信息查询。金融部门应加强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四、强化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
(一)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个人购买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个人购买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契税按3%征收。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高档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的5%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对销售高档住房按2%预征,对销售普通商品住房仍按1%预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结算管理,对定价明显过高、涨幅明显过快、早期拿地、开发周期明显过长的项目实施重点清算和稽查。对按规定应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项目,销售高档住房按6%核定征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按5%核定征收。
(四)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征收高档住房房产税的准备工作。
五、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强市场动态监管,建立集土地、预售、中介于一体的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严查闲置土地、无故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虚假宣传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禁止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等惩处措施。
六、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房地产调控政策及成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进度,客观、正面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