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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

日期:2017-09-0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31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津国土房保〔2010〕296号

各区房管局、各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定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行为,确保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处理程序。

一、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具体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违规购买人征收差额收益。

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违规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二、违规申请处理

(一)发现线索

区房管局应加强对已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相关情况的复核,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市住保办对全市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原住房及重复申请住房保障等情况进行核查监督。

(二)核实告知

对通过自查、市住保办核查及接受群众举报等发现的违规申请线索,区房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对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区房管局向当事人书面送达《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其在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中隐瞒了家庭住房、收入或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等情况,当事人不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将取消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10日内提出并举证;未提出异议的,15日内到发放资格证明区房管局联系办理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或按照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市场评估价的差价补交差额收益的手续。区房管局对经核查违规事实存在的,应于当天报市住保办,通过《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暂时关闭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使用功能。

(三)情况调查

市住保办在区房管局发出《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问题的告知书》10日内,完成对违规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及购房手续、入住手续、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办理情况的调查。

(四)取消资格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举证的,区房管局应在10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并举证,或提出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管局确认违规行为,做出《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处理决定书》(见附件2),对于已购房的,由市局作出《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决定书》(见附件3,简称《处理决定书》),由区房管局一并依法送达违规人,取消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

区房管局在做出违规处理决定当日,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的违规人相关信息作“违规退出”处理,并注明原因。“违规退出”人员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留存备查。对经区房管局核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违规行为不存在的,区房管局应立即报请市住保办通过《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恢复其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使用功能,并按照暂时关闭使用功能的期限对其资格证明有效期相应延长。

三、违规购房处理

对已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市住保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者向购买人按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价格与其市场评估价格的差价征收差额收益。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人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对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处理。

市住保办应根据违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办理情况,向相关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时发送《关于×××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函(通知)》(见附件4),相关部门应停止为其办理购房、入住等手续,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已登记的,不予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一)退回所购限价商品住房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违规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住保办接受退房处理的,市住保办函告房屋所在区地税、房管等部门,协助退回其已缴纳的契税、维修资金等税费。

违规人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书面提交退房申请,并自行办理退房手续,自行承担退房造成的贷款利息、担保费等相关损失。

贷款购房的,由违规人委托开发企业代其结清贷款,结清贷款所需资金从开发企业收到的该套住房购房款中支出。结清贷款后,开发企业将购房款余款退回购房人。开发企业应当在违规人退房手续办理完毕5日内,向市住保办书面报告。

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应积极协助违规人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二)交纳差额收益

1.价格评估

市住保办委托数据库中的1家评估机构或由违规人自行选择3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违规人所购限价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违规人承担。如违规人选择3家机构评估,市住保办以3家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市场评估价格。

2.交纳差额收益

违规人应当按通知规定时限完成差额收益补交事宜。对违规人交纳的限价商品住房差额收益资金,由市住保办统一纳入专项资金收入账户管理。

3.结果告知

市住保办应当在收到违规人交纳差额收益10日内,告知相关开发企业、贷款银行、物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可为其继续办理购房、入住、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见附件5)。

违规人交纳差额收益后,其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性质不变,其转让、出租等行为仍执行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

(三)对拒不接受违规处理的处置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住保办接受处理,拒不退房或不补交差额收益的,依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2008]39号)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违规情况提交违规人所在单位处理,将相关违规信息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四、相关资料归档

区房管局要将对违规人处理的相关资料一并存入违规人限价商品住房档案,并在其档案袋上注明“违规申请”字样。市住保办应在对违规购房人员处理完毕10日内,将违规处理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一并纳入其限价商品住房档案管理,区房管局在其档案袋上加注“已退房”或“已交纳差额收益”字样。

五、本处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违规申购处理程序》(津国土房保[2010]2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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