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号),现就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中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办理售房备案及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各区县房改办办理售房备案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集资合作建房的请示;
(二)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包括集资建房成本价及当地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三)市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四)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填写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所购房屋房号、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购房职工的个人购房面积标准、职工购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房价、超标面积部分房价、超标面积部分的地价款数额,购房总价款等)。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三、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8〕827号)中房改售房转移登记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四、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五、对于超标购房职工,应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超标面积以《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标注的面积为准。
六、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且职工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住房的,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
其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附件: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表样)
二ΟΟ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