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8〕2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防止恶意套取个人所得税补贴款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产交易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和国家“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是政府为扩大内需,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而让利于民的优惠措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地发展。
二、在执行“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个税的40%)”时,对于已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卖房人再依据“个人转让房屋,并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可以按纳税人购房价格占售房价格的比例,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时,应退还政府发放的个人所得税补贴。
三、对纳税人符合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同时符合在一年内“卖旧买新”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地税部门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时,可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表格(选其一):
⑴打印有“已自愿放弃个人所得税补贴”字样的《个税补贴发放通知单》;
⑵《自愿放弃个人所得税补贴确认单》;
⑶《个人所得税补贴退款联系单》和收据;
在进行个人所得税补贴信息核对时,对已领取个人所得税补贴的,应在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补贴手续后,再行办理个人所得税退还手续。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