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房主王某却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为此,中介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佣金损失10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起诉。
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5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限时出售委托协议》,约定王某委托该公司出售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房屋,且该公司是出售被告房屋的唯一委托人。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积极安排业务员推销这套房产,但王某却于2013年5月底通过其他中介完成网签并与案外人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
王某辩称,他找其他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的原因是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他,不能在短期内按原委托价格430万元出售房屋,要求他降价出售,他拒绝了。此后中介公司说,如果将前期收取的3000元押金退还,协议将自动解除。于是,王某主动将3000元押金打到中介公司负责人的账户。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委托人明确向中介公司表示解除合同,中介公司员工向王某提供该公司负责人的姓名及银行账号,足以表明同意收取退还的押金,此行为便可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委托合同达成一致。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