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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论民事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6-23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490次 [字体: ] 背景色:        

论民事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何清梅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和环节。只有严格按照送达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然而,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以及社会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快,基层法院普遍存在送达效率低、成本高,多次送达、迟延送达等“送达难”现象。民事送达的及时性、有效性对民事审判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大。民事诉讼送达难业已成为制约民事审判效率、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瓶颈。本文着眼于民事送达现状,研究民事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送达运行现状

(一)直接送达“人难找”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是最简便的送达方式,但往往遭遇到受送达人不配合、拖拉的问题。而法院工作人员到被告住所地进行直接送达时,也会经常面临“人难找” “门难进”“脸难看”的情况。

(二)邮寄送达需规范

能够确定受送达人具体地址的案件以及多个被告的案件适用邮寄送达对提高民事送达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由于投递员对法律文书投递的要求不清楚,常常出现不规范投递的结果。有的投递员对法律文书投递过于随意,邮件退回的不写明退回原因,甚至有的电话联系不上收件人也不上门送件就将邮件退回,这些都将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二次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慎用

实际上,很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并不是因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是其恶意躲避,使法院迫不得已适用公告。根据我国民诉法相关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实践中“下落不明”如何界定不明,公告送达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基层人民法院通过报纸向受送达人公告诉讼文书,公告制作惜字如金,内容及其简单,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公告方式主要是在法院公告栏和被告住所地张贴公告或报纸上刊登公告,但无论是登报或是在被告户籍地张贴公告都很可能导致公告送达送而不达。

(四)电子送达存障碍

电子送达是一种新型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将有关诉讼材料发送到受送达人特定系统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使用电子送达有利于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也是民事诉讼送达制度适应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一些受送达人离开住所地外出务工,他们不愿意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愿意提供地址供法院邮寄送达,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可以减少送达成本,提高送达工作效率。

然而,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有限。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管辖区域多为经济落后的乡镇,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和网络的普及率较低,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电子送达的接受及使用都存在障碍。

二、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人口居无定所、流动频繁的原因。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由其是城乡经济水平存在很大差距,致使人口流动频繁。流动人口涉诉,因其频繁变换住所导致送达困难。

2、工作时间冲突的原因。法院工作人员通常在上班时间去送达,而当事人的时间却不固定,有的当事人早出晚归,与法院工作时间相冲突,造成送达人员难以找到受送达人,送达难以完成。

3、民事送达制度刚性不足的原因。传统的送达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新的送达方式又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影响了送达的合法性。 对实践中受送达人恶意拖延、躲避送达的情况缺少强制措施,也未规定法律后果。

(二)主观原因

1、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理亏会败诉,便故恶意拖延诉讼、躲避送达;有的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理解,认为只要不签收法律文书法院就不能审理案件,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旦签收法律文书即视为认可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因此拒绝签收。也有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理解,认为法院找上门就不会有好事,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迁怒到法院工作人员身上,抵触情绪激烈。还有当事人多次当被告,多次拒收法律文书都没有收到惩处,便认为法院也不过如此,干脆直接将送达人员拒之门外,无赖至极。

2、送达人员方法欠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送达人员配备不足,送达工作严重落后。部分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缺乏足够的认识,工作草率,缺乏耐心,不与受送达人沟通,容易引起受送达人的抵触心理,激化了矛盾,加大送达难度。

三、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刑事诉讼之所以不存在送达难是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已经用强制措施将嫌疑人送到被告席上。民事送达事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合法、高效的送达是保障案件质量的基础,在法院普遍重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送达工作。民事诉讼有必要让当事人明白送达的强制性,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必要的时候应使用拘传,让当事人尝试法的不可侵犯性,对法律建生信任和畏怯之心。

(一)创新送达方式,适应新的要求

以电话送达为例,在当事人躲避送达或拒收法院专递时,通过电话告知其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以及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后果,将通话录音作为送达完成证明,制作书面笔录,并和其他诉讼材料一起归档,从而提高送达的有效性,减少多次送达率。

(二)改革管理方式,应对新的困难

民事送达以直接送达为主,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装备齐全,反映敏捷,行动迅速、不拘时间的司法警察送达队伍,实行警务化管理,以更好的应对送达工作外勤性和受送达人流动性强的特点。

1、建立专业送达队伍。挑选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送达工作,白天进行日常工作,休息时间配备值班人员,设值班电话,只要当事人提供信息就能及时出动,及时送达。

2、提高送达人员素质。警务化管理是为了应对新环境而进行的管理方式的改革,不等于滥用强制措施。送达应注重技巧,切不可粗暴行事。虽然法院不是专门普法机构,法院的普法功能主要通过审判来体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价值,但针对个案仍然应做到该解释的解释,该说服的说服。

3、配备执法记录仪。对拒收法律文书、撕毁法律文书甚至侮辱、威胁送达人员的行为,应记录取证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法院的公信和法律的权威。

结语:“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民事送达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只有送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完成,民事审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的效率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来源:黔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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