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购房后一方去世 陷入僵局的合同该何去何从?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魏丽玲 张芳,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2019年12月,苏州某置业公司与徐某土、周某某(系夫妻)签订了《苏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由徐某土、周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总房款为347万元,该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徐某土、周某某支付房款105.9万元,剩余房款经苏州某置业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支付。
2021年3月11日,徐某土因病逝世,导致上述房款难以支付。苏州某置业公司诉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合同解除,被告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徐某明(徐某土之子)并非故意拖延支付剩余房款,而是因为作为买受人之一的徐某土因病逝世,其配偶周某某一人无法办理贷款,只有经过公证处公证以及住建局办理注销合同后,贷款人的名字才能予以变更,在此期间二被告已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原告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但因公证时间无法预知而导致贷款迟迟未办理成功。
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显然早已逾期付款,构成严重违约。又因作为买受人之一的徐某土已去世,案涉合同在其去世前亦已办理了网签备案,在实际操作上不具备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可能,故原告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考虑到如因此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买受人)向原告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律师费,不免有失公允。最不利的是买受人会失去本可购买成功的房屋,而这套房屋是全家老小共同出资购买的第一套商品房,若合同解除,整个家庭目前没有经济能力继续购买同地段其他房屋。
此案让承办人一度陷入了两难。开庭后,双方矛盾激化,承办人更加确信本案判决的社会效果极差,只有想办法让双方就案涉房屋继续进行买卖交易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从而更好地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为此,承办人全力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亲自上门至开发商处向有关公司负责人详细沟通、进行法律释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合同解除,双方配合办理原合同的网签注销手续后,开发商另行与周某某签订新合同(价款等重要内容不变);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
协议签订后,双方积极履行了协议内容。事后,买受人多次致电向承办人表示感谢。据悉,涉案房屋买受人已成功购房并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该案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这和中国人传统的居家观念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来讲,房子就是家的缩影,对于家庭观念很重的中国人来说,有自己的房子就有一个安身立命之所,有一个心灵的栖息之地。该案的处理让本就失去顶梁柱的困境家庭重获希望,在未增加购房成本的基础上成功保住了房子,且该房屋系徐某土生前所购买,对家人来说意义重大。
在众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的情形屡见不鲜,此种情形下,出卖人大多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被动“违约”的情形亦不鲜见,如一刀切式地支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其本质上并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的维护和纠纷的彻底化解。基于此,建议该类案件的处理应从案件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真正化解纠纷为目的,充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