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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答疑

日期:2020-02-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1.问:合同约定工程款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价款,但未明确约定是行政审计还是社会审计的,发包方与施工单位因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至诉讼时未取得审计结果,能否接受当事人一方申请鉴定,据此做出工程款的认定?

答:国家审计是对国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方式,因此在涉及市场经济问题时,不能将国家审计泛化,不能以此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但如果双方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合同执行的依据的,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且国家审计机构同意为前提;若约定不明的,可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并通过司法鉴定来处理该类案件。

2.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行政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部门以资料不全为由拒绝审计,双方当事人也无法补全资料,如何处理?

答: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能不是给社会单位服务的,而是利用国家审计权对国家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其性质是内部监督,不是对市场主体的外部监督。因此,他们对市场主体的请求是可以拒绝审计的。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合同履行的争议,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通过规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处理这类案子。

3.问:诉讼中,对双方争议的工程款启动了行政审计,但审计部门在出具报告前,要求业主方和承建方出具“接受审计结果,并明确表示无异议”的书面承诺后,才同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审计报告;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审计结果或对结果表示有异议”,则审计部门不出具审计报告。

答:国家审计部门是可以拒绝的,这不是审计部门的职责。国家审计是内部审计,不是社会审计。

4.问:建筑公司与某甲签订《内部职工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将建筑公司中标的项目交由某甲实施,并聘请某甲为该项目直接负责人,由某甲全权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某甲则向建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约定,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请问能否以《内部职工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认定建筑公司向某甲授权?

答:《内部职工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是确认公司与职工的内部承包权利义务,但不能仅仅依据《责任书》就认定公司向职工进行了书面授权。因为内部的约定只能约束内部的行为,且对外签订合同时,可能发生授权变化。对外签订合同一定要看对外的授权情况。

5.问:某甲施工过程中,使用“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并在向业主方及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技术资料上加盖。也在与施工班组的结算上加盖该技术资料章,能否认定该技术资料章具有公司公章的效力并由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答:使用什么章,是否有效,主要看交易习惯。如果建筑公司的交易习惯是长期使用“项目工程技术资料章”来订立合同,则可以认定签订的合同有效。

6.问:对于建筑领域中涉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中适用表见代理较多,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转包合同无效;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对挂靠合同现在通常不认定为无效,如果被挂靠方同意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行为,则由被挂靠方承担责任,被挂靠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挂靠方追索。这个问题在交通领域,如车辆挂靠也一样存在,主要是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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