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案件审理相关问题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围绕如何构筑合格的建设工程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二、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开发商、建筑方的契约自由和权利是受到限制的,必须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性规范。审理中还得坚持下列原则:(1)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当事人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原则;(3)合同当事人公平竞争的原则;(4)遵循建筑规律原则;(5)坚持建设规划的原则;(6)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接受监督的原则。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民事责任
该类合同在实践中采取“总分结合”的模式,“总”是指总承包模式,即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配套等一体化,建筑方一旦作为总承包人,则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任何问题,都由建筑方先行向开发商承担责任,后续再向其他分包方追责;“分”是指分包模式,即开发商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配套等分包,则直接向分包方追究责任。
四、黑白合同问题
首先招投标合同涉及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评标(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其是做出承诺的必备要件)、定标(承诺)等几个阶段,招投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人时成立,在签订书面合同时生效。
其次,招投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投标人能否另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黑白合同中较特殊的问题,该情形原则上不能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另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1)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没有改变招投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
(2)因建设工程计划导致建设工程扩大、缩小,无须另行招投标的,原招投标人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的,可以允许;
(3)对于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进行招投标后,当事人不得另行签订合同,但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的,可以另行签订;
注意:另行签订的合同,虽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与中标合同的实质密切联系,并且可能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不得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