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合同是指在买房人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由开发商,银行,买房人三方共同订立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由买房人首付部分房款给开发商,由银行一次性将剩余房款贷款给买房人,但不直接交付给买房人,而是将贷款打入开发商的银行帐户,买房人将商品房买卖合同让与担保给银行,在房屋交付前由开发商予以保证。在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买房人后,开发商和买房人将商品房抵押给银行。由买房人分期付款给银行,直至付清银行本息为止。如果买房人不能清偿到期本息,银行得以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这就使得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银行在此之前收取的那部分贷款利息,在扣除合理的贷款利息后,应当退还给买房人。开发商在合同解除后,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退还给银行,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退还给买房人。
如以下案例:张先生向银行申请了1500万元的贷款,在2002年9月用于购买4套雍景台国际公寓写字楼和 1套公寓。原定于2003年4月30日的交房日,却因“非典”推迟到2004年7月。期间,张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却遭拒绝。后经过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法院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张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让张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银行认为张先生已退房,其没有理由再继续占用上述贷款,且张先生也未按约定按月偿还贷款,已构成了违约,所以起诉要求张先生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1280万元,而开发商和张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则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先生认为,全部贷款在开发商手里,应由开发商来偿还。开发商则认为,自己只是贷款合同的担保人,让其还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如果承担了保证责任,还有权向张先生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该合同也应解除。这种解除情况属于法定解除,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但是,因为当初银行的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账户,所以当借款合同被确认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占用的贷款直接还给银行。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所以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被告张某和徐某无需向原告银行返还贷款和承担保证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律师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购房人应该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协商解除借款合同。同时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中,不要忘记将借贷关系一并解除,以免被银行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