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主体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双方不是平等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协议条款不必经双方平等协商,征地过程都是行政行为等特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专门规范行政合同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只能参考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理论。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形成之诉,法院仅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判决当中不含给付内容,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因此,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