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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安置补偿

征收私有财产需要给予哪些补偿

日期:2015-1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19次 [字体: ] 背景色:        

征收私有财产需要给予哪些补偿?

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征收私有财产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房屋是公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范围和标准如下:

在补偿范围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补偿标准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一般能够获得相当数额的补偿金或者一定数量的新房,在实践中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就北京而言,项目不同补偿政策也不同。如有些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情况不予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回迁安置房项目中。一些被征收人在听说自己所处地区将被征收,就在原宅基地上添置新房屋或者将原房屋翻建成面积更大的房屋。另外,一些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上的公民得知拆迁消息后将户口迁至被征收房屋上。这些能否得到补偿呢?据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以上条款明确了下列房屋不在补偿之列:

1、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用途直接影响估计结果,与补偿费用的高低有密切关系。许多被征收人将居住用房变为经营性用房以获得更高补偿,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

在回迁安置项目中,违反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等行为,均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是无效的。另外对于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空挂户情况,在征收实践中也得不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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