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一块土地的收回有异议,陈某荣以及与他有着同样诉求的6名原告将惠东县政府、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诉请上述部门撤销收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决定书》及《闲置土地认定书》。21日,惠州中院将7宗案件进行合并公开审理。
案情2005年购地后一直未动工建设
2004年,原告陈某荣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惠东县平海镇南门海地段的1宗面积为1000㎡的旅游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付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及办证税费后,惠东县政府于2005年1月颁发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期限终止日期至2044年12月止。同样持有南门海地段的还有其他6名原告。
然而,购得土地后,陈某荣却一直没有进行开工建设。直到2013年,陈某荣收到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理由是陈某荣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并认定为闲置土地。
陈某荣不服惠东县政府、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收地决定,他认为,政府在出让该地块时并未限制规定开始开发建设的时间,他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开发建设。而且,由于相关政府机构一直未按规定批准自己的用地规划及报建手续,且由于政府未能兑现对该块土地的原集体所有权人——平海镇六乡管理区张家坉村民小组村民的征地补偿承诺,以致他在该块土地上的开发建设活动屡遭当地村民的阻扰,无法实际动工开发建设。
庭审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行政决定并赔偿
庭审中,陈某荣认为惠东县政府、惠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土地闲置认定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在认定事实上完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经被告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及《闲置土地认定书》,并责令被告赔偿因其错误行政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50万元。
不过,惠东县政府、惠东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经惠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土地闲置是原告陈某荣造成的,因为原告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一直未动工开发建设。对原告闲置土地的情况,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2年9月21日向原告作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及《闲置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对闲置土地进行了信息公布,并告知了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和陈诉抗辩权,但是原告无法提交土地已开发利用或闲置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证据和材料。为此,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才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依法收回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