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与私房不同,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公房按照产权人不同分为直管公房(指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和自管公房(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两类。公房拆迁后,产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
当被征用的房屋为公房时,承租人能否得到补偿?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对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
(一)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二)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做好售房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六)公房承租人应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将承租公房交区、县房屋征收部门。
(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完成搬迁期间,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原公房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做好房屋管理工作,委托管理费用由申请征收的单位承担。
公房租赁关系的特殊性使其在征收与补偿上与标准私房有很大不同,征收标准租私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同时对标准私房承租人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