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0-5-12 【实施日期】2010-5-12 【文号】京地税地〔2010〕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在受理纳税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申报时,对提供《首次购房承诺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纳税人购房记录,判定纳税人是否首次购房,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二、各局对转让住房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相关资料,仍无法确定相关扣除费用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三、对非本市居民申请开具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的,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的规定为其开具。
四、各局应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积极推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办理清算手续。已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完成清算。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开发企业,应转由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并核定征收税款。
各局可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抽调精通土地增值税业务的税务人员,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工作,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进程。
五、各局在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