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包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转包合同无效后,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14]、《建工司法解释》第一条[15]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此类转包合同应予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构成转包法律关系时,将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要求、责任承担、实际履行等情况综合进行考察。如果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的实质内容基本一致、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合同实际履行中案涉工程的所有施工及垫资均由第三人完成,则法院将认定双方构成转包合同关系。
转包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针对此类“管理费”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果承包人仅仅给予工程但没有实施具体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对于提出支付管理费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在给予工程后也实施了一定的施工行为或管理行为,应当考虑承包人的支出成本、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实现利益平衡等因素,在各方之间合理分担该管理成本损失。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3048号、(2023)最高法民申1308号、(2023)最高法民申1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