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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常识

街道办是否有权调查业委会?

日期:2024-0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业主做主 业主研究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业委会成立后,业主如果认为业委会在工作中有失职等行为,该怎么办呢?以前在《如何罢免不合格的业委会》中介绍过,20%的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一些业主认为这太麻烦了,召开业主大会非常困难,是否可以向街道办反映,由街道办对业委会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调查,继而对其罢免或处罚呢?

答案是不行的。可能有业主就疑惑了,业委会是由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的,出了问题不正应该找街道办调查处理吗?部分业主有这样的想法,主要还是对业委会这种业主自治性组织缺乏深入的了解,还是按照以前惯有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一切当然要找官方作主。有的街道办在接到业主反映业委会的情况,请街道办进行调查处理时,也愿意插手,名曰为百姓负责。这都违反了业委会是业主自治性的根本原则,请看一则近十年前的案例,对我们仍有启发。

2014年1月5日,合肥市新都会·国贸公寓的业主王某某等人向包河区望湖街道办实名举报小区首届业委会两名负责人聂某某、常某某,在任职期间违规,请求街道办查明,以期在第二届业委会选举中防止侵害业主权利的人继续当选。4个月后,街道办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两人违规。随后,《调查报告》被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引发轩然大波。聂某某、常某某认为街道办的《调查报告》违法无效,要求法院撤销,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可以实名举报业委会。街道办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而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受理在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亦无权进行调查、处理,街道办作出《调查报告》的行为明显超越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判决街道办作出《调查报告》无效,并驳回了原告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2014)包行初字第00073号

今天讨论的是街道办是否有权调查、处理业委会的违规行为,而不是认定本案中业主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聂某某、常某某是否有违规行为。

业主自治性原则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说白了就是小区的事是业主自己管理,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其他部门是不能插手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基层组织,例如街道办却对这种自治性缺乏认识,认为辖区内老百姓的大事小情都应该负责解决,而业主对自治性更感陌生,认为什么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出面就不托底,就没有了主心骨。造成的结果就是街道办对小区业委会的事时时干预、处处插手,什么事都跟着掺合,最终导致业委会形同虚设,完全被街道办或居委会所控制,完全丧失了业主自治性管理的作用。

有的业主可能还是困惑,发现业委会工作违规、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该怎么办?当然是依法处理呀。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署名业委会,还可以依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向有权管理的行政部门(例如住建局、乡镇政府等)反映、举报。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业委会有贪腐行为,可向公安、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法举报。

有关部门在接到业主的举报后,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要时刻记住“法无授权不可为”。例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认为业主大会的决议侵害业主权益,可请街道办撤销该决议,街道办在调查属实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该决议的,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街道办有权调查处理业委会,街道办如果调查业委会、解散业委会等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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