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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常识

楼上住户跑水导致房屋受损,楼下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

日期:2024-0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不成立。

裁判要旨:

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存在众多瑕疵,比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后没有及时更换等拒交物业费。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对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局部存在瑕疵不能视为重大瑕疵。

2、楼上住户跑水导致房屋受损,楼下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

裁判要旨:

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涉及业主之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是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城,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徐某没有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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