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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常识

在计算业主大会会议中业主投票表决权时,应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作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证载分摊面积不能扣除

日期:2024-01-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计算业主大会会议中业主投票表决权时,应以房产证记载面积作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证载分摊面积不能扣除——广州新华晨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款的统计总和计算。”依该司法解释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即按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②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的统计之和,即在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情况下,应对全部所有权人进行专有部分面积统计,进而相加计算。全部所有权人系指住宅小区内已领取或可领取所有权证,由小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的所有权人之和。关于房管局、街道办所作答复函将建设单位初始登记产权证明记载的面积作为建筑物总面积是否正确的问题,《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面积中包含有部分不能颁发权属证书的建筑物面积,故初始登记面积不能概括作为建筑物总面积计算。

案例文号:(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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