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公司提供资金,我市一家机床厂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协议规定,建成后三分之一的房屋永久使用权归机床厂,合作中没有货币结算,不办产权,是否应缴纳营业税?怎样计算缴纳?
房地产律师解答:对您上述的合作建房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156号《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明确,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和应税行为。
当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合同(协议)约定的形式分配房屋时,机床厂以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永久使用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你方则以部分房屋的永久使用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关于“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的规定,您公司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机床厂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缴税;您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特殊政策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