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去年10月,我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市郊90亩土地的使用、开发权。至今年6月底,公司已完成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就在公司准备进入大规模的开发时,一场诉讼改变了公司的投资方向,公司不得不将该项目以900万元的价格整体转让给另一家单位,这样的行为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你公司转让尚未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所以,你公司应按900万元销售额减去原价600万元也就是300万元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