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某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民法典》中高空抛、坠物责任裁判实践
案情
原告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楼栋边侧的不固定停车位上,后发现车顶被高处坠落的花盆砸中、车辆顶部受损,原告随即通知物业并报警,警察接警后至现场勘验,但未确定坠落花盆的住户。原告起诉小区物业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高空抛物频发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采取措施,对事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被告未安装监控,导致实际侵权人无法查明,故应承担汽车修理费的全部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侵权人不明,原告明确不起诉可能的“侵权邻居”系行使自己权利。被告作为事发小区建筑物的管理人,未在事发前对小区内可能存在高空坠物等安全隐患的情况进行提示,或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故综合考量了事发小区系动迁安置小区、租户较多、人员复杂等管理难点,酌情确定被告物业赔偿的合理损失金额。
评析
在高空抛、坠物引发的赔偿案件中,实际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受害人的权益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民法典》新增了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这对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损害。同时,《民法典》增设的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对解决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对建筑物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向业主尽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来防止高空抛、坠物的发生。如物业服务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居民,更应主动排查家中可能引发高空坠物的隐患,杜绝高空抛物,避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遭受高空抛坠物损害,应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可报警,或向事发地的居委会、城市管理部门等寻求帮助,通过多种方式查找实际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