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转让——上海恒泽永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工程款债权的范围更多地表现为在进行工程建设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机械费用等已经实际投入并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应认为是作为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虽有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但其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因此,允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也有利于加速承包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目的的实现。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随工程款债权转让。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法理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从属于建设工程款的权利,属于从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而对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涵盖的债权内容显然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基于人身权或者人身依附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范围。虽然工程款债权的范围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员工报酬等费用,但更多地表现为在进行工程建设中包括人工和建筑材料、机械费用等已经实际投入并物化在建设工程上的成本,所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应当认为其是作为具有担保建设工程款优先实现的担保功能的财产性从权利,可以随工程款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虽有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予以优先保护的立法目的,但此项保护并非直接指向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而是以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为媒介,间接保护建筑工人的权益。因此,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也有利于加速承包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尽快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目的的实现。
综上,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文号:(2020)沪02民初12号 (2020)沪民终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