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项目烂尾问题屡见不鲜,因房产公司的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购房人不仅自己筹款交纳的首付款部分无法得到返还,还要继续偿还按揭贷款;而银行在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又同时享有对房产公司和购房人的债权,最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此时如何帮助购房人规避烂尾楼风险尤为重要。
首先,在房产施工缓慢或者停工的情况下,如果购房人进行短期等待即可收房,那么继续等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其次,一旦房地产公司几无交房的可能,此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购房人的利益、帮助购房人规避烂尾楼风险至关重要。关于购房人规避烂尾楼风险,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房屋贷款合同。第二,购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诉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