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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二手房居住4年后竟发现是“凶宅”,能否退房并索赔?

日期:2023-07-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来二手房居住4年后竟发现是“凶宅”,能否退房并索赔?

文源北京青年报

住了4年的二手房,直到换房出卖后才发现竟然是“凶宅”。合同撤销、置换失败,相关损失能否向第一任房主追讨?记者7日获悉,广州天河法院对这宗涉及“凶宅”问题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作出了判决。

2016年6月,王某从第一任房主吴某的手中,用158万元购入其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年10月完成交易,办理了房产过户。

2020年9月,为置换房产,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朱某夫妇。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275万元,并于11月完成支付及房产过户。过了不久,朱某夫妇从邻居口中听闻该房屋实为“凶宅”,经与第一任房主吴某核实,吴某承认其妻确于多年前在该房屋自缢身亡。至此,王某才知悉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住了4年的房屋实为“凶宅”。朱某夫妇随即到法院申请撤销与王某的购房合同。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王某向朱某夫妇返还2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王某:第一任房主没有如实告知房子的情况,我住了4年都不知道这是“凶宅”,现在房子还卖不出去还让我背上了官司!我要求退房,赔钱!

吴某:我并非故意隐瞒,只是认为妻子已去世多年,也不是凶杀、意外事故等,没必要主动告知。而且房子都卖出去6年了,我现在既没钱也没购房资格的,我不赔!

王某认为,“凶宅”一事属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吴某在房产交易时对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只字未提,明显是有意隐瞒误导其该房屋。王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吴某返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118万余元。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王某如实披露该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违诚信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判决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吴某退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94万余元,王某须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

经办法官林吉指出,根据生活常识,大众对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多心生忌讳,并将其称之为“凶宅”。本案中,王某买房是为了日常生活居住,房屋能否让人住得舒适、住得安心是重要的考量维度,房屋的“凶宅”属性必然会对王某的购房意愿、房屋最终交易价格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吴某作为出售方应对房屋全面情况以及“凶宅”属性主动如实披露,但他却只字未提,未充分履行合同的披露义务,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下的善良习俗。王某作为购房者,自身亦未尽到审慎义务,没有充分、全面了解房屋的详细情况,误以为房子不存在影响其居住使用的因素,并签订了购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法院判令撤销王某与吴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则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王某与朱某夫妇的买卖合同因吴某妻子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撤销,王某须退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因此王某就涉案房屋的溢价收益已受损,其要求吴某赔偿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虽然吴某存在过错,但王某从2016年购买涉案房屋至2020年出售涉案房屋,已实际享有了涉案房屋四年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因此,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以及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判令吴某赔偿王某损失94万余元。

法官提醒:

房屋出售者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

城市居,大不易。许多人千辛万苦都只是想拥有一个“安乐窝”。虽然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凶宅”属性也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却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所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售者要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对房屋的情况进行如实、全面的介绍;购房者也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仅要清楚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还要向物业公司、邻居了解该房屋是否发生过特别事件等情况,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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