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陪购,房屋买卖律师陪购,商品房律师陪购,协助买方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审查拟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二手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二手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协助卖方出售二手房审查、修改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参与和买方的谈判;审查买方的身份;协助处理与房产中介机构的关系;对出售二手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出售二手房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夫妻共有房屋申请房屋登记一般规定 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如属夫妻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签订;已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属一次性购买的,在办证时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对于自建、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应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若原有办证资料为一方名,均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法律解析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住宅全面支配的权力。住宅的所有权一般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也构成了住宅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对住宅使用的权力称住宅的使用权。会使使用权的人,既可以是所有权人本人,也可以是租房人等“外人”。在占有权和使用权暂时不归房主所有时,房主的所有权并未丧失。
公用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法律解析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每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给本幢楼房的住户,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法律释义 销售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示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当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所占的面积。商品房的套内境况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屋的使用率与实用率 在使用率计算方法的选择上,有些发展商采用轴线面积法。这种方法是以房间内外墙的中线为边界计算使用面积,这样计算出来的使用面积包括了外墙的一半面积和全部内墙所占的面积,数值上显得较高,不能完全反映房产实际的使用面积情况。比较确切的计算方法是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减法外墙和内墙所占的面积后得出的使用面积,这咱方法计算出来的作用面积也形象地称为“地毯面积”。
包销房产,双方如何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按发票收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3]16号文件的精神,包销商应按销售差额纳税。
商品房价格是由哪几部分构成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什么是商品房的五证、二书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二)经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及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或《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如属临时用地的,按《临时(短期)地租标准》计征。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