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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购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陪购,房屋买卖律师陪购,商品房律师陪购,协助买方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审查拟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二手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二手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协助卖方出售二手房审查、修改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参与和买方的谈判;审查买方的身份;协助处理与房产中介机构的关系;对出售二手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出售二手房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交房时间和交付条件
    日期:2013-07-07 点击:291次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交房时间和交付条件购房人应当与开发商约定,房屋竣工验收是指经主管部门综合验收,房屋经综合验收方可交付。这样,对于工程质量、规划设计的落实、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都得到验收后开发商的房屋才符合交付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购房人可拒绝接收,由此造成的延期交房的责任也可要求开发商承担。

  •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房屋产权证
    日期:2013-07-07 点击:381次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之房屋产权证购房人与开发商或销售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这些都不意味着购房人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些行为只是履行合同的债权,并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必须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只有通过房屋主管部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购房人才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霸王条款”表现形式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点击:274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霸王条款”表现形式有哪些所谓的“霸王条款”是人们对损害消费者利益,只能整体接受或者整体拒绝而不能修改合同条款的统称。例如:“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买受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缴付定金贰万元。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称为“出卖人”,购房人称为“买受人”。由于开发商处于资源和信息的明显垄断地位,拥有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购房人缺乏房地产的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消费心理不成熟。这些都是“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

  •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日期:2013-06-18 点击:1071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容为准,由以下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3-06-18 点击:327次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须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公积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上述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拒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上述单位的职工,有权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能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日期:2012-08-17 点击:256次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能否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在收到注销申请及主动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的证明材料之后,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了解其是否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其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前,能够举证证明其另行起诉、申请仲裁,则登记机构应当驳回登记簿记载权利人注销异议登记的申请。

  • 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并不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日期:2012-08-17 点击:402次

    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并不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法理来看,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反复申请异议登记未尝不可。在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之后,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确系真正的权利人,只是因为证据搜集不易或者其他原因而没有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其不妨再次申请异议登记。

  •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日期:2012-08-17 点击:1726次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并无处分权;但异议登记本身并不能解决权利归属的问题。结合《物权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来看,物权的确认主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没有及时起诉,就意味着其并不真正想重新确认权利,而只是给权利人设置障碍,这就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初衷。

  •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日期:2012-07-30 点击:815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登记机构不是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尤其是房产登记机构,从事的登记工作一般也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收取登记费,不宜与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等因素挂钩,把这些作为计费的标准。据此,本条做出上述规定。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提出,物权法不宜对登记收费问题作规定。有的专家也认为,登记收费的问题属于具体的程序性问题,可以由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7-30 点击:2409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登记机构应当具有什么性质还有不同意见,有待于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目前不宜规定登记机构的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可否设立,应当如何设立,也还可以进一步研究,即使以后规定,也宜由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法律做出。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对于登记错误责任问题,在本条做出的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本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造成登记错误的原因,既包括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等过错,也包括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登记机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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