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房产开发企业,我公司地产项目建成后将房产交给包销商销售,我公司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房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末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我公司和包销商分别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国税不败发[1996]684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同时,房地产企业按发票收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3]16号文件的精神,包销商应按销售差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