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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申请房屋登记一般规定

日期:2012-05-02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实行房屋登记簿制度后,房屋权利归属将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为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涉及范围如下:
 

1、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如属夫妻共有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签订;

2、已以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属一次性购买的,在办证时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属银行按揭的,在办证时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等),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3、对于原已以夫妻一方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的,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由夫妻双方共同到我局申请增加配偶名字;如属银行按揭的,可凭按揭银行同意增加配偶姓名的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由夫妻双方、按揭银行共同到我局申请增加配偶名字;

4、对于自建、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均应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理。若原有办证资料为一方名,均可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直接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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