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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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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办理房产证更名的相关费用是多少
    日期:2019-11-26 点击:121次

    夫妻办理房产证更名的相关费用是多少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 赠与已婚女儿多年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日期:2019-11-21 点击:131次

    赠与已婚女儿多年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借名购房协议》及使用说明
    日期:2019-11-19 点击:125次

    《借名购房协议》及使用说明借名购房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登记产权人反悔要求收回房屋;因登记产权人负债导致房产被查封或执行;登记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对借名购房不知情或不认可;实际所有人要处置房产时,登记产权人不配合或找不到;其他政策法律风险等。

  • 关于预告登记案例
    日期:2019-11-19 点击:1159次

    关于预告登记案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可有效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但需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开发商与无购房资格人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
    日期:2019-11-18 点击:196次

    开发商与无购房资格人签订预售合同,合同的解除与责任承担“开发商明知买房人没有购房资格还与之签订预售合同”隐含着另一层含义“买房人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因为买房人对于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这个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买房人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一般会发生的事情就是买房人由于没有购房资格而违约。

  • 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
    日期:2019-11-18 点击:379次

    出租人给承租人发合同解除函之后,次承租人应当向谁支付租金或房屋占用费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出租人有合同解除权,则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的解除函时合同即被解除。如果出租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则出租人发函给承租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不受解除函的影响,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向承租人(转租人)支付租金。

  •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吗
    日期:2019-11-15 点击:172次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的撤销的一般规定是《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日期:2019-11-15 点击:121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由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由未成年人承担。

  • 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日期:2019-11-15 点击:197次

    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9-11-15 点击:140次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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