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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交易后房主强赶租客,法院怎么判“买卖不破租赁”是房屋买卖中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发生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中,房屋买方吴女士因听信卖方程先生言辞,单方面对尚有租约的房屋破门入室,强行装修。随后,承租人温女士和吴女士分别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维权。
仅凭房款收据孤证,不足以证明购房人已支付全款,开发公司出具房款收据,王某称系以现场刷卡,因时间较长,查不到记录,但现场刷卡属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即使王某刷卡支付凭证丢失,亦可由其提供付款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或由开发公司提供收款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或从银行调取后台转账记录等来证明汪某已支付购房款事实。即使所有转账凭证因客观原因确实已不存在,亦应对王某所付房款来源予以查实。
父母、配偶、子女在房产证上加减名的不同流程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指原本为一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平均分割变为两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进行析产登记,较多适用于夫妻配偶。
《物权法》191条中不得转让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非效力性《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中规定的“用于居住”,其标准应当是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该房屋的使用性质。该条款中规定的“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系买受人在被执行房屋所在地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而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另外,执行申请人认为该条规定的“其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仅包括购房者本人,还应包括购房者的配偶、子女名下也都没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定性债务人出资购买房产,并且将自己所购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名下,当其不能举证证明该房产系未成年人受赠或因获报酬、收益途径合法持有时,推定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经济来源,认定涉案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债务人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强制措施。
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龙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洁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龙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洁予以否认。
“借名买房”情形下真正购买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