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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不动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考不动产房屋物权归属清晰即定分止争,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建立来,对房屋不动产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影响物权权能的实现及流转,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化解涉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从其问题产生、物权取得类型等方向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违法排除上,明确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侵犯妇女权益为代价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和村民会议决定,不能作为判断“外嫁女”能否享受村民安置补偿待遇的证据或依据。在裁判应对上,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两个维度探索如何选择适当的裁判方式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10个法律要点预定书、意向书、允诺书、认购书、谅解备忘录、谈判纪要等预约合同不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除外。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9个法律要点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本应当明确约定的期限,比如首付款的支付时间,办理还款解押手续的时间,办理银行面签的时间等等。由于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借名人通过借名买房,将真实物权登记于出名人名下,并非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当物权登记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时,以实际权利状况为依据认定事实的情形,故应认定借名人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浅析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房产纠纷根据双方对各自享有份额的约定;双方对涉案房产费用的承担情况;双方曾经恋爱、同居的关系不可避免地导致双方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同,因此,在调整补偿款时,不宜过分调低。折价补偿款比例,酌情调整为40%。房产归原告100%所有,原告按房产评估价40%折价补偿被告。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委托人与中介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与房屋业主自行交易情况下,应承担中介费,该约定既可理解是收取中介费的一种情况,也可以理解为违约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有效。委托人与中介人成立中介合同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最终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故若双方如约履行居间合同,委托人应当对支付中介报酬有预期,支付报酬系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委托人在接受并利用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又绕开中介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仍应按约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以下6种情况购房者可追究中介责任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