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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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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
    日期:2021-11-19 点击:665次

    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委托人与中介人在《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与房屋业主自行交易情况下,应承担中介费,该约定既可理解是收取中介费的一种情况,也可以理解为违约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认定有效。委托人与中介人成立中介合同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最终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故若双方如约履行居间合同,委托人应当对支付中介报酬有预期,支付报酬系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委托人在接受并利用中介服务后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实际上系一方面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和服务,一方面又绕开中介人与相对人直接订立合同,使中介人得不到报酬,委托人以此方式不支付中介费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仍应按约向中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 以下6种情况购房者可追究中介责任
    日期:2021-10-25 点击:99次

    以下6种情况购房者可追究中介责任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 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
    日期:2021-10-24 点击:119次

    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虽然有些农民经商办企业在城市站稳了脚跟,主要以在城市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多数存在农忙时兼做农活,农闲时在外打工的情形。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存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还处在试点摸索中,国家的居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都在改革与完善。进城农民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广泛关注。

  • 带租拍卖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租金,如何实现
    日期:2021-10-22 点击:302次

    带租拍卖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租金,如何实现如拍卖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权利负担,但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此种情形下,执行法院应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常采用“带租拍卖”的方式公开拍卖,且会在拍卖公告当中对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予以公开披露,载明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出租人预收租金的金额,买受人参与竞买前通过对拍卖标的物展示、咨询、查看以及拍卖公告的阅读,即应当明知拍卖财产上的权利负担。其在参与竞买报价时,即应推定其已扣减出租人已预收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成本,故买受人要求出租人返还查封前预收租金的,应不予支持。

  • 合同临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租客要配合吗
    日期:2021-10-14 点击:130次

    合同临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租客要配合对于出租方能否以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却不予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带人进入实地看房为由,向承租方主张房屋空置损失以及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系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或者情形。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也需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具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实际损失。

  • 法律文书送达公司项目部的效力
    日期:2021-10-12 点击:469次

    法律文书送达公司项目部的效力

  • 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日期:2021-10-10 点击:127次

    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的首付款的性质,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借款,一方主张系父母对于自己一方的赠与,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转租合同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对于出租人不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1-10-08 点击:115次

    转租合同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对于出租人不具有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低价转让房产,不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就行的
    日期:2021-10-08 点击:194次

    低价转让房产,不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就行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债务人主观上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即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债务人上述行为产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后果,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 中介公司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承担
    日期:2021-10-08 点击:95次

    中介公司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虽然合同的一方签订主体是中介公司,但签订合同的具体协商、沟通以及合同签订后如何付款、交房等具体过程,则是由租客与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完成。租客是基于业务员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任职关系以及对中介公司的信任,与业务员进行直接接触。对于租客而言,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与中介公司是同一个主体,因此,中介公司应对业务员的行为负责。此时,租客即使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也不能当然免除中介公司的相应责任,而应根据租客的行为与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行为之间的关联,判断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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