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5-25 【实施日期】2007-7-1
【发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建交〔2007〕507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即二手房屋)买卖行为,明确存量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交易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存量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可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填写下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合同编号前标识“C”。
三、由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纸制示范文本《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买卖双方可登陆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
(www.baic.gov.cn)下载示范文本,并在打印后填写使用,合同编号前标识“CX”;也可到区县工商分局或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领取印刷版示范文本,需支付工本费,合同编号前标识“CY”。
四、各有关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使用中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反馈。
五、《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自行成交版)自2007年7月1日起推行使用。此后,申请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房屋购买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