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5-22 【实施日期】2007-7-1 【文号】京建交[2007]50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信息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指通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再次买卖),凡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均须进行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信息公示。权属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时须在权属系统上进行网上办理。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直接签订纸制合同文本。
二、《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购房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由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根据建设部推荐示范文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修改制订,以上示范文本在存量房买卖时推荐使用。
签订纸制合同文本的,可到各区县工商分局或中介协会购买印刷版示范文本,也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下载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约。
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存量房交易政策的制定和存量房交易活动指导监督工作,并定期汇总和发布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
各区县房屋权属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房屋转移登记办理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市建委委托中介协会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的管理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用户备案、网上签约、具体交易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的,应到中介协会办理网上用户备案手续,方可进行信息发布和合同网上签约。用户备案及信息公示的程序由中介协会另行发文。
五、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买卖的存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将相关房源信息上传至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www.breaa.cn),中介协会对房源部分信息进行公示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方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挂牌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上传的信息包括:
1、拟转让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产权证上注记的抵押信息。
2、房屋坐落、房屋所在层/总层数、户型、建筑面积、规划设计用途、建成年代、拟售价格及房屋概况。
六、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信息网(www.breaa.cn,以下简称“信息网”)并链接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和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内容包括:
1、经用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
2、房源信息:
拟转让房屋的发布编号、房屋坐落的典型区域、房屋所在层/总层数、户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拟售价格、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联系方式;
3、每日存量房网上签约的套数、面积;
4、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签约后退房信息;
5、每月各区县存量房成交面积;
6、按季度公布各典型区域存量房成交价格。
七、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买卖的存量房,房源信息在网上公示满一天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为达成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提供网上签约操作服务。网上签约的程序为:
(一)存量房买卖双方协商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二)操作人员登录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从已公示房屋信息中选取所交易房屋,在线填写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填写《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填写完成后由买卖双方自行设置合同查询密码,操作人员进行网上提交;买卖当事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须作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一并提交到系统中;
(三)合同提交完毕后,操作人员从系统中联机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四)合同提交后可直接从网上打印《转移登记申请表》,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盖章后,当事人持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八、个人需要通过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发布房源信息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件到中介协会办理信息公示。个人自行成交需进行网上签约的,可由中介协会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九、存量房买卖双方可凭网上签约时设置的查询密码通过信息网外网对网上签约情况进行核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买卖双方隐瞒网上签约的查询密码。
十、合同在系统上进行提交后视为网上签约已完成,在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之前,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或资金划转方式变化的,应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并重新进行网上签约,信息网外网公示该退房信息。存量房买卖双方需对合同其它条款进行变更的,可直接签订补充协议。
城八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由买卖双方或委托人到中介协会办理;远郊区县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可到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
十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存量房交易信息和网上签约信息,并遵守网上签约的各项操作规程。存在发布虚假或未公示的房源信息、不进行网上签约、隐瞒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代理并收取费用、隐瞒交易价格、欺骗买卖双方赚取差价、不告知买卖双方查询密码及存在其它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消费者可通过信息网、交易网网上举报投诉,或向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投诉,经查实的可对该机构和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进行公示曝光,并通报工商部门查处。
十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