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0 条前段仅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未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的界限范围具体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曾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改为“服务合同”,似乎是对合同的性质界定的一种导向,但首先是对物业企业角色定位的导引。目前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有委托合同性质说、完成服务内容性质说、混合性质说、非典型合同说,说法不一。本解释似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性质的合同(因其也用“转委托”的说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职工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可继承 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继承、受遗赠)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职工自建或大修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文件 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大修)住房的建房许可证及复印件或本人原有的属单宅建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和翻修、大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发票及复印件。本类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一经办理,下次提取必须间隔24个月以上。
职工申请支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住房的装修、装饰、修缮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行规定不允许职工因为装修、中小型维修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广大居民住房并不宽敞,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因此,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建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