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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限制性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292次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限制性规定 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处理好公民的财产权,注意保护公民的利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为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但不能因为规划土地的用途改变而要求土地用途立即改变,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失。但是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对土地利用作出限制,主要是限制其土地的发展权,因此规定不得重建、扩建。 

  •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242次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规定 农民集体土地流入市场,影响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于我国的土地市场刚刚建立,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还不健全,加上前几年“房地产热”、“开发区热”造成大量的闲置土地,如果再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将又有大量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形成更多的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将难以进行。

  •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
    日期:2013-06-16 点击:268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要按农村村民自治的原则,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由村民会议讨论是否有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审批前,应当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 关于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607次

    关于奖励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 首先是调动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积极性和热情的一种措施。奖励,对于已作出贡献的人是一种价值的肯定,对于他人则是一种激励与鞭策,如果在土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科研方面通过奖励调动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投入到这些方面的工作中,那么所起到的作用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日期:2013-06-14 点击:594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要求公民和社会组织必须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得买卖或者似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农村村民不得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要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垦义务;开发土地要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等。

  • 国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的法律制度
    日期:2013-06-14 点击:1057次

    国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的法律制度关于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所以,本法只对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的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513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245次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规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级人民政府只要认真执行本法的有关规定,就能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到实处,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1320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律上规定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一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无权擅自处置国有土地,只能依法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二是赋予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三是明确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归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有权决定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

  • 关于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33次

    关于土地管理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涉及的内容虽然比较多,但与十几年前制定土法管理法时相比,我国的土地基本国情并没有根本改变,制定土地管理法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没有改变。因此,本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在这次修订中基本未作修改,只是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将原条文中“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改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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