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计划安排》,已经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国以来,除少数城市外,我国大多数城镇都没有进行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过房屋所有权证件,致使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影响了城镇房屋的管理工作,很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本)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修订版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16年公租房新政策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公租房政策扩大到非户籍人口。这就意味着,未来申请公租房将不再收户籍限制,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实际上,在此之前已经有不少城市的公租房申请已经放开户籍的限制。比如济南市的公租房政策中指出,只要在济南无房、缴纳社保并且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可以申请公租房。未来,公租房申请可能不仅在户籍上放宽要求,在收入、社保缴纳等条件上也会放宽。
自2月21日起,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至1.5%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决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承租公房在离婚纠纷中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判定售后公房的归属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