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交换、归集、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搭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湿地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由登记机构会同湿地管理机构、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成果,参考湿地普查或调查成果,对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公共管制及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调查。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及时协调,加强指导。试点期间,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成功做法,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馈。改革措施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后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要加强农房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房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要完善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设计和施工服务,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满足农民改扩建需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房地产市场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改正的,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法治建设。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及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