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注意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维修资金专户开设备案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操作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共性申请材料备案工作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时,应对具有备案水印标识(含备案编号)的复印件材料进行核验。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操作细则。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可处违法所得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院校校舍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高等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校舍的使用功能,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努力实现校舍管理与维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2017年3月1日实施。为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自2017年3月1日启用。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补偿安置、拆迁许可的延期、裁决等继续沿用国家和本市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限购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