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山东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建设标准是建成全国统一信息平台的前提和关键。在国土资源部《总体方案》所附技术标准基础上,部将逐步制定发布一系列相关技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地开展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保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接入国家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天津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协调及应急机制的通知。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主动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2015年11月30日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正式启用。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办理相关登记需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书时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信息共享与宣传引导。加快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有关部门在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能够共享的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明确准入条件、分配程序、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并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通过后实施。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要健全“首问负责”制,通过采取“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同时,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会审以及应急机制等相关协调制度,主动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疑难问题,不得互相推诿,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有序开展。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安排,我市于2015年11月30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当事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试行)》,自2015年11月3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的通知。各地应结合实际,在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督促专户银行不断提升专户服务水平和资金增值收益水平。定期开展维修资金专业审计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听证组织部门可以调整听证时间、地点或中止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及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