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2 【作者】 【来源】
鄂府办发〔2015〕11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促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5〕330号,下称《通知》)和《鄂尔多斯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党发〔2014〕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为指导,通过组织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和流转顺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升行政效能,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登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家、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尽快实现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坚持统筹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形成全市自上而下、有效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政策制定、登记信息融合、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三)坚持协调连续。建立协调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务效率,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四)坚持便民利民。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科学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和土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形成国土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新格局。整合后各部门的职责为:
1.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 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2.市农牧业局:负责农村牧区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化指导,调处合同纠纷及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工作。在全市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至2018年底)内,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指导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
3.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和全市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及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1.领导机构。为加强对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2.工作机构和人员组成。按照《通知》要求,在市国土资源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承担不动产登记局日常工作。将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林地登记职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登记职责,东胜区农业、林业、房管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康巴什新区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至市不动产登记局。从市农牧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划转相应工作人员和编制至市不动产登记局。整合后,市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为指导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城市核心区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
将市土地登记中心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城市核心区土地、房屋、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及相关工作。根据《通知》,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将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产权市场管理处机构和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各旗国土资源局挂本旗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本旗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管理职责。同时,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整合,组建旗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设立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并按程序报批。所需行政和事业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不足的在本级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三)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细则。在国家、自治区有关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和其它相关规范、规程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技术方法等,充分应用国土、房管、农牧业和林业等部门已建成的不动产调查和登记数据库,加快建设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查询。
(四)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各级国土部门要积极做好与房管、农牧业和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人员整合和设备资料移交等事宜,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事项,提出解决问题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
(五)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时掌握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动态,以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立为重点,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确保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落到实处;建立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确保工作规范开展;制定分类指导的意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和职责整合。市国土、农牧业、林业和房管等部门梳理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及相关情况,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机构编制相关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推进市不动产登记局人员整合。市编制、财政、人社、国土、农牧业、林业和房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积极开展市不动产登记局人员整合工作。
(三)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牧业、林业和房管等部门配合,梳理评估我市土地、房屋、林权、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研究起草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制度及政策,建立健全市、旗区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四)做好不动产登记相关衔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资料交接等相关方案,全面做好市级层面不动产登记的资料交接和相关衔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资料交接和工作衔接实施方案;市农牧业、林业和房管部门按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和信息系统等资料完整移交到位,并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后续衔接工作。
(五)建立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求,整合土地、房屋、林权、草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资料,建立我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信息共融共享。
(六)推进各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加强对各旗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各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各旗区要积极稳妥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组建。同时,做好机构运转、工作融合和平台建设等工作,全面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家自上而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尽快组织制定本旗区、本部门的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时限,主要负责人要把该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分管负责人要具体协调、亲自督促,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充分发挥在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制度建设和实施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涉及部门多、整合工作量大,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各级国土部门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履行牵头职责、统筹调度、靠前指挥,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制定任务书,列出时间表,明确责任人,逐项抓好落实。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对接会议,及时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编制预算,保障经费。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底数,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经费投入规模。同时,要结合实际,编制科学合理的工作经费预算方案,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按时限落实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培训,提升能力。依据上级有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对各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努力提升登记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做到不动产登记依据、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成果标准的科学规范和有机统一。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