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建筑纳入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单位的上级主管区(县)、局要按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在统一政策基础上,认真做好各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审核工作,严把审批关。审核内容包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形式、住房货币分配对象、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发放年限、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来源等内容;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将这一便民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措施落实不折不扣;同时,应当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通知。登记办理流程与原注册办理流程相同。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登陆中国房地产经纪人网站(网址:www.agents.org.cn),通过房地产经纪人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查看需要准备的登记申请材料,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后,将登记系统提示的登记申请材料报送至初审机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按照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实现审批服务“一口受理”,公开申请条件、办理部门、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审核标准等信息,加强对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核行为公开、公正、廉洁。
北京市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市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通知。已有房产交易大厅的,要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主动增设服务窗口,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便保证交易和产权确认、登记业务连续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无论是利用房产交易大厅还是共用其他服务场所,都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流程予以公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工作的调度和指导督导。省厅已建立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情况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导。省厅将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各地好做法好经验,供学习借鉴。各市要建立相应的报告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工作的指导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