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6 【作者】 【来源】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和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护公民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10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22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会议,对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重中之重,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全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重点工作
(一)积极配合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工作。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意见》要求,积极配合编办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出台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细化任务,倒排工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职责机构整合任务。要积极与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根据不动产登记工作量,科学测算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编制、设施、经费等,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工作。
(二)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房管、林业、海洋渔业、农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厘清各类不动产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按照“不越位、不缺位”的原则,准确切分不动产管理和登记业务,优化再造登记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完整和高效。各地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新开旧停”交接的时间节点,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无缝衔接,坚决杜绝不动产登记业务中断,登记秩序混乱,群众办事不便等问题的发生。
(三)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统筹做好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工作。各地要制定详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真实、清楚、完整的移交到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建立交接工作备忘录,做到可查可溯,禁止“一交了之”。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照国家档案资料存放保管的有关规定,落实专门场所、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完整。
(四)规范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各地要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选择合适场地,设立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和窗口,为社会提供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服务。要梳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制定统一规范的登记流程和标准,要明示办事指南、登记流程、申请资料目录和表格示范文本等信息,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对整合后的登记人员要进行系统业务培训和优化配置,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申请登记、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切实将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快推进登记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化建设要坚持立足现有基础,避免重复投资的原则。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方案》和省厅《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山东省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六)抓好示范建设。各市要按照重点突破、示范引领的原则,至少选择一个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示范县(市、区),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探索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本辖区和全省工作全面开展。要指导示范县(市、区)做好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再造、档案资料移交、登记窗口设立、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确保各示范县(市、区)在全省率先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年底前登记发证系统接入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七)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省厅将适时组织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家不动产登记标准规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以及登记表卡簿册填写使用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各地要积极参加,做好人员组织工作。同时,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培训一级”的原则,组织做好本辖区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登记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靠上抓,各科(处)室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全力以赴做好不动产登记各项工作。
(二)积极争取部门配合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一项新事物,涉及部门多,整合任务艰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编办、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沟通,争取在职责整合、机构建设、经费和场所等方面得到支持,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打好基础。要积极主动与住建、房管、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和登记资料移交,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工作的调度和指导督导。省厅已建立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情况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导。省厅将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各地好做法好经验,供学习借鉴。各市要建立相应的报告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工作的指导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