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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协调及应急机制的通知

日期:2017-08-10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协调及应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9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地权〔2015〕305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海洋局

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协调及应急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农委(林业局),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5〕81号)中关于建立协调及应急机制的要求,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过渡,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登记业务,现就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协调及应急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问题时应启动协调或应急机制,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后实施:

(一)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因移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系统数据或登记信息记载不明确、不一致,登记机构需进一步确认的;

(二)农业、林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系统数据,但未提供登记档案的;

(三)因登记政策、依据不同等历史原因造成登记信息记载不规范或者权利冲突等原因引发信访、行政诉讼的;

(四)因原分散登记的结果相互矛盾导致权利冲突,引发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原则

(一)便民高效。各单位要切实将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方便企业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内部协调沟通不畅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带来不便,不得运动企业群众。

(二)明确责任。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各单位本着“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得因内部协调不力影响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

(三)密切配合。各单位要各司其事、密切配合,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对于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沟通,统一答复口径,避免因对当事人答复不一致和相互推诿而引发不稳定。

三、工作程序

市和区县均应建立协调及应急机制,对于适用范围中(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可通过联系单制度、会审制度解决或提请制定相关政策,对于适用范围中(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可启动应急机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建立信息确认联系单制度。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对原登记信息进行确认核对的,应通过建立联系单制度就有关系统数据、登记信息等内容进行核实。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填写《补充修改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系单》(见附件)经科室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于当日送相应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海域使用权有关问题应将《联系单》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联系单》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信息数据的核对工作,并在《联系单》上填写办理情况交转送单位。

(二)建立案件会审制度。市和区县应建立案件会审制度,对于《联系单》发出后2个工作日未回复确认或通过联系单制度无法解决的,各不动产登记局可召集区县级会审会,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召开,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必要的应编发会议纪要。对于区县级会审会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应立即提请市级会审会研究,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牵头召开,市、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处或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必要的应编发会议纪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会签有关部门。涉及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问题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牵头召开会审会,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启动应急机制。对于适用范围中(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启动应急机制。信访、诉讼等突发事件的受理单位可直接提请市级应急会审会进行研究,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牵头召开,突发事件涉及的市或区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相关处或科室负责人一并参加,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确保信访事项在60日内答复当事人,行政诉讼案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突发事件的受理单位应按规定将突发事件报市维稳办。

(四)提交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对于通过联系单制度、案件会审制度以及市级应急会审会均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可提交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决策。

(五)制定相关政策。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可将有关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并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艰巨、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政府部门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协调应急机制将长期存在发挥作用,各单位领导务必提高认识,精心安排,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按要求参加。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参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协调应急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全程跟踪办理。各单位分管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疑难问题及突发事件的研究和处理工作。

(三)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主动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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