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公产房屋购买产权后住房面积认定问题。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面积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不需申报,不予停发租房补贴;但进行资格变更或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应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面积重新认定。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提取的应急解危资金留区房产公司使用;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损房屋改造资金和售房经费交由市房产总公司统筹管理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建立专项住房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按规定提取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3.3.2条(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应为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
成都市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注重提高小区住户意识和综合素养,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约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被约谈区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出具《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建设单位凭此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